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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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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家家乐农产品电子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6年5月10日参加了“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预选供应商库增补采购项目(B包)(项目编号:LHCG2016105341)”的投标活动。

经查:你公司在“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预选供应商库增补采购项目(B 包)项目”中提供的《食品委托检验协议书》、《基地土壤检测合同》等材料均属虚假材料。

我局于2016年7月13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罗财书〔2016〕11号),你司书面签收,于7月19日收到你单位的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申辩理由不成立。你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中标、成交无效:……(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的规定,以及本项目为预选供应商库公开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三、项目商务要求”中投标价为1元的约定,现依法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中标结果无效;

二、一年内禁止参与罗湖区政府采购活动;

三、列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6年 7月22日

 

(联系电话:2541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