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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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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玉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贵公司于2014年6月26日参加了罗湖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预选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 LHCG2014030563)的投标。
经查实:贵司在参与罗湖区机关饭堂食材采购配送预选供应商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4030563)招标过程中,贵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年度纳税证明为虚假证明(深国税证税〔2014〕第98824号)。
我局于2015年3月31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罗财书〔2015〕1 号),你公司书面签收,于4月1日收到你单位的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我局认为你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你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所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16287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221500000109104)要求,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及深圳市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4日
 
 
(联系人:刘妍,联系电话:25418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