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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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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民运营系统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4年12月25日参加了罗湖区城管局“罗湖区公共自行车二期项目”(项目编号: LHCG2014032697)的投标。
经查:你公司在参与罗湖区公共自行车二期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4032697)招标期间,公司项目授权代表人赖永福与投标供应商佛山市顺德区天轴车料有限公司项目授权代表人曹超均在你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人民币61825.52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221500000107101)要求,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及深圳市辖区内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5年4月23日
 
        
(联系人:刘妍,联系电话:254185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