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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

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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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确保招投标和发包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罗府办〔2012〕38号),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占50%及以上的小额建设工程,包括各级财政资金项目的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适用预选承包商的小额建设工程范围: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项目。
其中,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及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应在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
第三条  分类设立罗湖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设立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预选承包商库;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预选承包商库。
5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和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项目的发包方法,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 每期预选承包商库有效期为两年,入选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数量应满足各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并按分类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凡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从罗湖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随机抽取承包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预选承包商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预选承包商库中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或参加投标报名的承包商数量达不到开标要求的;
(三)建设单位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公开招标产生相应预选承包商且协议期未满的。
有上述情形的施工类和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项目的招标资金限额均为5万元(含),招标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条 相关单位现有的预选承包商,合同到期后应自行解除,或者按照本规定的产生程序成为预选承包商,纳入预选承包商库。相关单位现有的预选承包商,应在预选承包商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由相关单位将服务合同提交罗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客观工作需要,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建筑工务局等单位的建筑工程咨询和招标代理专业承包商,可在区相应专业预选承包商库中一次性抽取3至5家,作为本单位的承包商,服务期两年。
第七条 预选承包商库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罗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协助管理并负责审核预选承包商参与项目抽签资格。

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的产生
 
第八条  罗湖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及《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罗府办〔2012〕3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招标产生。
(一)申请报名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或合伙制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3.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未被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处在警示期内的;
5.未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6.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生方法
1.原则上按照公开招标、采取评标的方式产生: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并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1)制定评标的评价体系,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依据,评价体系需考虑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同类工程业绩、获奖情况、履约评价、不转包承诺书等;
(2)经评标打分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一定比例的单位。
2.采用直接抽签定标法产生。
(三)招标平台: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四)中标公示:预选承包商库招标完成后,由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发布相应中标公告,公示期3个自然日。
第九条  申请报名预选承包商的企业,应当提交遵守本规定的书面承诺。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其报名无效。
 
第三章  预选承包商库的利用
 
第十条 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适用的专业分类以及资质要求,在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通过抽签法抽取具体承包商。特殊工程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评定分离、先评后抽的方法产生具体承包商,并由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发布相应中标公告。
第十一条  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关于预算审定问题
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项目,区审计部门不需审定预算(标底价)及预算备案,建设单位以预算价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招标,招标公告中的工程造价应明确为暂定价,最终结算价以区审计部门审定价为准。
30万元(含)以上的施工类项目,区审计部门应审定预算(标底价)。
(二)关于招标备案问题
采用预选承包商的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审核具体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适用的预选承包商库。
没有采用预选承包商的5万元(含)至30万元(不含)的施工类项目,建设单位无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没有采用预选承包商的3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施工类项目和5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三)关于中标公示问题
采用预选承包商的项目,只发布中标公告,取消中标结果公示的环节。
没有采用预选承包商的项目,发布中标公告,并公示3个自然日。
(四)关于中标价下浮问题
“抽签法”定标的小额建设工程,预算价或审定预算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中标价相对预算价或审定预算价不作下浮;审定预算价在30万元(含)至100万元(不含),中标价相对审定预算价下浮8%;审定预算价在100万元(含)至200万元(不含),中标价相对审定预算价下浮10%。
第十二条 为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的承包商,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成为该项目施工、协审等环节的承包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加入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参与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决算等后续工作;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承包商有不履行义务、违反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处理。项目勘察、设计等前期工作、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或因故中止合同等情形30自然日内,建设单位应公正地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作为后续监管及下一期预选承包商库招标的依据之一。逾期未提交的,将在区政府投资监察系统中对建设单位给予警示。
第十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及合同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且不得进入下一期预选承包商库:
(一)因拖欠3人及以上工人工资被投诉至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被查证属实的;
(二)因拖欠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有行贿、受贿、围标、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的相关业务并经查实的;
(五)在罗湖区承接的项目恶意不履行承包商义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约履行承包合同的;
(七)拒绝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面塌陷、危险边坡等抢险救灾工程的;
(八)企业因罗湖辖区内的项目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九)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十)投标、成果文件、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等提交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或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工程结算价25%的;
(十一)有效期内,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不认真履行承包商义务,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作,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等级为“差”达到1次或“一般”达到2次的;
(十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合同相关约定,不配合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达到2次及以上的;
(十四)发生一般性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十七条 区审计部门对建设单位送审工程造价超过工程结算价25%的,必须记录在案,并及时抄送区监察部门和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本规定对承包商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而被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的预选承包商数量超过本组别预选承包商库的20%时,按照本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补充本组别预选承包商库,新补充入库的预选承包商有效期的失效日与本组别预选承包商库一致。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改迁、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必须由原产权单位实施的,且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施工类项目,可以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原产权单位实施;原产权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可以由原产权单位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二十条 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等规定按照《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执行或经认定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罗府办〔2012〕38号)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2014年1月8日罗湖区政府办发布的《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罗府办〔20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