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长能汇科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和深圳市科宇瑞盟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同时参加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检设备项目(招标编号:UHO2013-G0050)的投标。
经查,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深圳市科宇瑞盟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同一单位,均属于深圳市科宇瑞盟科技有限公司的成员。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属同一单位”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我委于2014年1月26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4]33号),你公司于2月12日书面签收,至今未向我委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对你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10500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以下账户,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066285012015030538
缴款后可到市财政委国库处开取收据,联系电话:83938791。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