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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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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源自泉实业有限公司:

  201373,你公司参加了关于深圳大学体育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2013CG-H006)的投标,并在该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交了所投利蒙塔运动(惠州)有限公司产品的《CTA信息验证证书》。经发证机构中国质量检验联盟(CTA)中检华商(北京)质量技术中心有限公司确认:你公司所提供的《CTA信息验证证书》(编号:090400221,有效期:20121014日—20131013日)系伪造。

  你公司在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证书的行为,属于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我委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后你公司申辩认为,你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虚假资料是厂商向你公司提供,你公司不知情。但按照相关规定,你公司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即应予以处罚,你公司是否知情并不影响处罚决定。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在投标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资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人民币7980元)。并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以下账户,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066285012015030538

  缴款后可到市财政委国库处开取收据,联系电话:83938791

  二、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