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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4]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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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景江灏电子有限公司

  近期,我委对你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是否存在向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人员提供不正当利益的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对于相关违法行为,你公司负责人予以承认。

  我委于201427日向你公司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4]38号),并收到了你公司《请求从轻处罚的申辩》。经研究,我委认为你公司申辩理由不充分,现对你公司政府采购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根据1999年生效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因你公司违法行为发生在旧条例效力期限内)第四十八条 “供应人向招标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投标无效;采购主管部门可以对其处以投标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三年内参加政府招标采购的投标” 的规定,以及你公司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我委决定对你公司处罚如下:

  一、处以你公司201110月至201310月的政府协议采购交易金额百分之五的罚款(共计人民币8万元),并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以下账户:

  户 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 号:443066285012015030538

  缴款后可到市财政委国库处开取收据,开票联系电话:83938791

  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二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