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龙财〔2014〕73号
深圳东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参加了龙岗区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第三方节能量审核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3030372)的投标。经查,你公司在该项目的投标文件中提供多项虚假材料。
我局于2014年4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4〕57号),在规定时间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作出如下处罚:
1、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活动;
2、将你公司列入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3、处以人民币20000元的罚款。
你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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