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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3]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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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汶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131128日参加了深圳中学新技术科学实验室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OTC1315410)的投标。

  经查,深圳一宇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装入了你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属于串通投标行为。

  我委于1212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3]105号),你公司于1216日书面签收,至今未向我委提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意见。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等规定,对你公司串通投标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人民币2334.75),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入以下账户,逾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066285012015030538

  缴款后可到市财政委国库处开取收据,联系电话:83938791

  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