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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7614

  深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诚信管理。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诚信管理,是指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记录和依法惩戒,以及对优质服务合同供应商进行记录和奖励。

  第三条 诚信管理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基础,遵循统一标准、分类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诚信管理制度,将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优质服务合同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www.zfcg.sz.gov.cn)对外公告。

  受财政部门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对供应商的履约评价信息进行诚信记录,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网(www.cgzx.sz.gov.cn)和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并根据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在供应商库中进行分类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或者《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被财政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六条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一)投标截止后,无正当理由撤销其投标行为,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开评标的;

  (二)未按《采购条例》规定签订、履行采购合同,严重影响采购人日常工作的;

  (三)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四)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擅自降低货物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未能完成全部货物、服务或工程项目,中途停止配送或者变相增加费用的;

  (六)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

  (七)假冒他人名义质疑的;

  (八)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进行质疑调查的。

  第七条 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评价规范》等规定,在履约抽检过程中对履约检查评价为差的供应商,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认定后,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抄报财政部门,同时对外公告。

  第八条 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由财政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第九条 对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质疑、投诉、举报或其他方式向招标机构或财政部门书面反映,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违法违规供应商的名称;

  (二)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表现及相关证据;

  (三)情况反映人的名称、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前款规定的书面反映实行实名制。反映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反映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拟对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和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该供应商,供应商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进行申辩或者说明。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申辩或者说明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由财政部门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分别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网对外公告,同时,将有关信息推送至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通过深圳信用网(www.szcredit.org.cn)向社会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违法违规行为基本事实;

  (三)被有关行政部门处罚或处理情况;

  (四)公告有效期;

  (五)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间与对外公告的有效期一致;未被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外公告时间为一年。公告期届满,相关信息从网站页面上撤下,但在系统后台继续保存。

  第十三条 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被有效记录后,对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申诉;对财政部门所做的有效记录不服,可以自收到该有效记录的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依法作出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罚款和记入诚信档案的处理。

  供应商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所规定情形的,财政部门进行网上公告、重点监管、加大检查频率;其在公告期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情况按照其所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执行。

  预选供应商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情形的,除了按前款规定进行处理外,取消本轮预选供应商资格。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优质服务合同进行认定。优质服务合同履约评价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确定,实行个案管理,具体认定程序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供应商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二)优质服务项目基本情况;

  (三)公告有效期;

  (四)记录日期及记录机关。

  第十七条 对被认定属于优质服务合同的项目及其中标供应商,财政部门给予续期奖励,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每次可续期二十四个月,但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第十八条 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被认定并记入诚信档案的供应商,在对外公告有效期内,不得申请优质服务合同续期奖励。

  第十九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就其诚信情况在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招标机构公告采购结果时,应当将供应商诚信承诺内容一并公告。

  第二十条 招标机构在评标前,应当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深圳市政府采购网查询我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的诚信状况,并将供应商诚信状况提供给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联合体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机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诚信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违法违规记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自行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诚信管理,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