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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规〔201713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及其配套文件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罗湖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请径与区住房建设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22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及《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行政区域内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等。

(二)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咨询、环境影响评价、检测鉴定、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

(三)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包括:房屋建筑工程中的电梯、中央空调、建筑智能化系统、水电气系统、消防系统、太阳能系统;市政基础设施及轨道交通工程中的各类设备设施;其他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和半成品等。

本办法所称特殊工程是指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正常程序发包的建设工程,包括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的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

本办法所称小额建设工程是指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招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的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告知性备案和标后评估制度。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为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协调机构。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和监督。区建设部门负责依法制定全区统一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范围与方式

 

第六条  在国务院规定必须招标范围内的国有资金(含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工程,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依法必须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统一进行招标:

(一)工程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上;或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

(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万元以上;

(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四)单项合同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国务院、省、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模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同一招标项目中含有不可分割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分别列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金额及占项目资金的比例,以占比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

招标人按照项目属性和品目类别选择采购平台,不得利用不同平台的投标人数量差异性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八条  区政府投资的小额建设工程,采购金额在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无论资金来源,均可在区政府集中采购平台进行集中采购或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区预选企业库有相应组别的可优先使用预选库。

    第九条 采购金额在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各街道办事处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和区直属单位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区预选企业库有相应组别的应当使用预选库。若所需采购项目在区预选企业库没有相应组别的,均要进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进行采购。

    各街道办事处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和区直属单位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自行采购,或者使用区预选企业库。

第十条 使用区预选企业库的按照区预选企业库管理办法执行,进入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按市建设部门规定执行,依法由区建设部门监管;进行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依法由区财政部门监管。

第十一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同时满足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的特殊工程,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二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潜在合格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人可以根据自己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直接抽签定标。单项合同价在30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发包、200万元以下的服务招标,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合同价格或者结算原则,在合格投标人中抽签确定中标人。

直接抽签法既不择优、又不竞价,主要适用于潜在投标人数量不多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应慎用。除小额建设工程之外,招标人无充分理由的,每年度采用直接抽签项目比例不得超过可以直接抽签项目总数30%。

 

第三章    

 

第十四条  项目已立项为进场招标的必备条件。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立项以取得项目前期计划、项目建议书批复、视为已审批项目建议书的证明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概算批复、投资计划其中之一为准。其中对于列入五年规划、市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或调整计划、市委市政府或区委区政府发文决定的项目视为已审批项目建议书。

其他国有资金和集体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人能够自行编制技术需求、商务需求、合同条件等招标文件合约内容的,视为具有自行招标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六条  招标人对否决性条款单列、投标保证金、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暂估价工程和有关评审人员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对审查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负责。

第十七条  招标人有权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情况自主确定合同条款、技术要求等事项(包括发包内容及标段划分、评标定标方法及程序、商务合同条款、技术条款和投标文件内容等),并对其合法性、公平性、公正性负责。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含货物采购)概算的编制及审核、预算的编制、结算的审核、决算的编制及审核等环节,招标人可通过内审机构或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进行。其中咨询服务费在50万元以下的,应当按规定在区预选企业库工程造价咨询组中抽取预选企业完成相应服务。

第十九条  招标人确定的定标方法、定标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采用票决定标法的,定标规则包括定标工作规则和投票规则。

第二十条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对不编制技术标书的情形,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布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均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前款规定适用于采用通用技术的简单施工招标,且招标人在招标控制价公示时必须提供可直接使用的BDS文件,不可转化为其他格式。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确定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等)应当经单位法制部门或者法治员审查通过方可发布。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的同时,报区建设部门登记备案。

备案应提交的资料以市、区建设部门对备案复核事项的具体要求为准,资料齐全的区建设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四章  组织实施方式

 

第二十二条  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第二十三条  采用设计—采购—施工(EPC)模式确定总承包人的,招标人应委托有相关经验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本办法所称EPC(Engine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模式,又称交钥匙工程总承包模式。指的是招标人与总承包人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把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和调试服务工作全部委托给总承包人负责组织实施,招标人只负责整体的、原则的、目标的管理和控制,总承包人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设计、采购和施工的组织实施采用统一策划、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和全过程控制。

第二十四条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可以在完成概念方案设计之后进行,也可以在完成方案设计之后进行。招标文件应至少明确细化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划分工作责任,房屋建筑工程还应明确是否采取工业化建造方式、是否采用BIM技术等招标需求。

招标人应确定合理的招标时间,确保投标人有足够时间对招标文件进行仔细研究、核查招标人需求、进行必要的深化设计、风险评估和估算。

第二十五条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应在需求统一、明确的前提下,提供概念方案(或设计方案)、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由投标人自行编制估算工程量清单并报价。

EPC招标一般应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模式,但地下工程不纳入总价包干范围,而是采用模拟工程量的单价合同,按实计量。如果需对约定材料、人工费用调整,则招标时先固定调差材料、人工在工程总价中的占比,结算时以中标价中的工程建安费用乘以占比作为基数,再根据事先约定的调差方法予以调整。

EPC招标不宜采用下浮率报价与最终批复概算作为上限价的结算方式。工程款支付不宜采用传统的按实计量与支付方式,可采用按比例或按月度约定额度支付方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参照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与《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拟定合同条款,结合国家、省、市、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拟定合同条款。招标过程中,允许投标人就技术问题和商务条件与招标人进行磋商,达成一致后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  EPC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为招标人一般不进行过程干预,而是严格按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进行验收,只有达到中标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工程才予以接收。

EPC总承包工程可不实行工程监理,若实行应对监理工作内容与工作形式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投标条件

 

第二十八条  招标人设置投标资格条件不得排斥任何具备资质的潜在投标人,所设置资质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应符合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以及《南方电网公司关于规范基建项目施工招标资质要求的通知》等标准和规定。提交备案资料时,应明确所设置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的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国家的有关规定,或经过专家论证的论证结果)。

第二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在设置投标条件时可淡化资质管理,实行能力认可,在工程实施时回归资质管理,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任务。招标人可按下列方式之一设置投标条件:

(一)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的企业,可以是设计、施工、开发商或其他项目管理单位;

(二)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或项目管理单位独立或组成联合体投标。

EPC总承包工程不宜将工程总承包业绩设置为投标条件。

第三十条  招标人不得违反《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规定,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资质作为承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的必要条件。

 

第六章  开标和评标

 

第三十一条  凡从开标到确定中标人过程中,采用了“票决方式”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或者确定中标人的,其评标定标方法属于“定性评审、评定分离”。

评标方法为“抽签法”的,在招标过程中的任何环节包括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均不得采用票决方式。

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方式招标的,应当按规定成立资格审查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合格投标人和不合格投标人(包括不合格的原因)予以公示,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方可进入后续程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建设工程的资格审查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代理人员参与资格审查的,其人员不得多于成员总数1/3

第三十三条  采用定性评审、评定分离的建设工程,对于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数量超过20名的,招标人应当采用票决法、集体议事法、价格法、抽签法等方法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进入后续评标程序的投标人数量应当为15名至20名。

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的定标委员会通过票决法淘汰部分投标人的规则如下:

(一)先进行价格筛选:按投标报价由低往高排序,当投标人数量≧40时,去除最前和最后各5个投标人;当投标人数量≦30时,不筛选;当30<投标人数量<40时,对称去除前后相同数量(或最前数量比最后数量少1)投标人后使得剩余投标人数量为30。

(二)再进行票决:根据定标规则优先选择资质等级较高、本地企业、在本地业绩较多的外地企业、履约好、信誉好的投标人。

第三十四条  方案设计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在对投标文件进行定性评审的基础上,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对评审合格的投标人进行逐轮淘汰表决,直至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数量应为2名或3名。

第三十五条  招标文件定性评审要素设置规则。

(一)资格审查文件投标条件要素。招标人不得违反《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要求,变相设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审查文件(含资格后审与资格预审两种方式)的投标条件仅限于《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要素。如在资格审查文件之外将上述要素加以列项的,不得有规模、数量等下限要求,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但不得对该项进行评审。

(二)资信要素的设置原则上由招标人自主确定,资信要素不得有规模、数量等下限要求。招标人已经将《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所列要素作为投标条件时,则不得再将其作为资信要素。招标人提供给定标委员会的定标资料中,可以将投标人资信证明资料直接罗列,但不得加以评价或评级。

(三)技术标评审要素原则上由招标人自主确定。已经作为资格审查要素或资信标已列要素的,不得再作为技术标评审要素。

(四)服务类招标项目如果在评审要素表达形式上有所不同,亦须参照前述规则设置评审要素。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加强对评标委员会评标质量的管理,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要求进行评标且拒不纠正的,招标人可以拒付或扣减评标费,并报区建设部门进行处理。

招标人委派的工作人员应有招标人的授权,具有审核评标质量的能力,并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

 

第七章  定标与中标

 

第三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的原则,采用下列方法或者下列方法的组合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合格投标人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一)价格竞争定标法,是指以投标价格作为定标主要依据的方法,具体方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加以约定。价格竞争法适用于小型工程或技术简单工程,可采用平均值法或第N低价(在N取值较大时)确定中标人,但不可采用可能引发恶性竞价的价格竞争法(如最低价法)。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慎用。

(二)票决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以直接票决或者逐轮票决等方式确定中标人。一般项目和小型工程慎用,若采用须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同意。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建议采用。定标委员会成员在定标预备会环节,提倡各自独立发表意见,民主、客观评议投标人,监督小组进行监督,全程做好影像记录。

(三)票决抽签定标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从进入票决程序的投标人中,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不少于3名投标人,以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建议一般项目和小型工程事先确定价格入围切线,再在入围投标人中进行择优;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抬高价格入围切线,以择优为主。

EPC工程总承包招标不宜采用较大范围的直接抽签或较大范围的票决抽签定标方式。

(四)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由定标委员会组长最终确定中标人。所有参加会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意见应当作书面记录,并由定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采用集体议事法定标的,定标委员会组长应当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招标人应制订完善的集体议事规则加以规避廉政风险、化解廉政压力,议事规则应报区政府同意。该定标方法适用于重大项目、复杂项目或创新型项目。

第三十八条  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在定标之前,招标人需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按下列标准认定投标人的工程总承包管理能力与履约能力:

1.是否具有工程总承包管理需要的团队;

2.工程总承包管理团队的主要人员是否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管理经验;

3.投标人是否建立了与工程总承包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

4.投标人的整体实力、财务状况和履约能力情况是否能够满足工程需求。

(二)投标人是否进行一定程度的设计深化,深化的设计是否符合招标需求的规定。

(三)考核投标报价是否合理。主要考核投标人是否编制了较为详细的估算工程量清单,估算工程量清单与其深化的设计方案是否相匹配,投标单价是否合理。

如果投标人报价时只有单位指标造价,如每平方米造价、每延米造价等,或者只有单位工程合价、工程总价,则可能无法判断其投标报价是否合理,招标人在定标时应优先选择能判定为报价合理的投标人。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应进一步强化与安全生产工作的联动,在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环节,无论采取何种淘汰方法,招标人均应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记录纳入淘汰要素。在定标环节,无论采取何种定标方法,招标人均应将投标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及安全生产记录纳入定标要素。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正确履行评定分离制度赋予招标人的自主定标权。采用票决定标法的,招标人须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制定定标规则,作为招标人内控机制存档备查。定标规则包括具备可操作性的投票规则,应保持相对连续性、稳定性,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完善、调整。

招标人需要进行清标的,应对所有投标人采用同一标准,和根据定标规则进行清标。清标报告应由定标预备小组所有成员签名确认,同时应通过截图、保存网页等方式保留查询的所有过程文件,以便追溯时查询。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清标报告、招标文件明确的定标工作规则以及投票规则,独立行使投票权。定标规则和清标报告作为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按规定组建定标委员会。票决采用记名方式,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人事先制定的定标规则进行投票,在各票决环节均应填写定标记录(表述投票理由),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作为标后评估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需要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招标人应按规定组建3人监督小组。监督小组根据招标人事先制定的定标规则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行为、淘汰过程、定标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小组书面资料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除了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情况,招标人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对评标报告形式审核和确认、清标、定标、异议处理、履约能力审查等环节应成立相应监督小组或配备监督员。

第四十三条  定标委员会成员确认并签署定标结果后,招标人应在24小时内及时将中标结果和合格投标人得票情况在交易网进行公示。

在定标会召开后5个工作日内,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资格文件中的所有扫描上传资料原件进行复核,资格审查初核和复核等结果均应写进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报告。

第四十四条  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第四十五条  中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磋商、订立、履行中标合同,解决中标合同争议,保管中标合同文件资料等活动,适用《深圳市罗湖区政府合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之日起7日内,应将中标合同送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中标人将工程分包的,应当自订立合同之日起7日内,将分包合同送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应强化行政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不得明示或暗示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中标人。要建立完善的定标内控机制,保障招标活动顺利进行。为充分落实建设项目“业主负责制”,实现权责统一,无论是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还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招标人均应对整个招标过程负责。招标人要加强招标工作的预见性,统筹考虑招标的各项条件和每个环节,因针对招标文件内容所产生的投诉,导致流标、废标,造成工程工期延误等,招标人应负相应责任。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拟定招标文件合同条款、资格审查、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对评标报告形式审核和确认、清标、定标、异议处理、履约能力审查等环节做详细书面、影像记录,针对每一招标项目建立全过程档案,以便循迹倒查。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收到异议的,应对收到的异议书进行形式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对予以受理的异议,即时办理签收手续,在规定期限内对异议提起人进行回复;对不予受理的异议,向异议提起人发出异议不予受理通知书;处理结果抄送区建设部门。

在作出异议答复前应当依法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招标过程应充分考虑有关人员配备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制定招标文件。在项目实施过程应当核实中标人项目管理班子、注册执业人员、机械设备等投标承诺和合同约定事项,违反约定的依法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市场主体履行合同的情况开展履约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区建设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的,将在区政府投资监察系统中对建设单位给予警示。有关工作人员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履约评价信用信息,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造成超概,由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中标人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合同价格、工程结算严格按中标价格执行。禁止扩标。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可能造成投资扩大,招标人提出变更要求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已包含在原中标合同内的变更内容,建设单位可在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关工程变更备案手续后,委托原承包单位(含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继续实施。因上述变更使得原承包单位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重新招标确定新增部分项目的承包单位。

(二)未包含在原中标合同内的新增工程,建设单位需按照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程序办理新增工程审批手续。预算金额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应办理新增工程招标手续;符合《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预算金额未达到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限额标准的,根据当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

采取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先以小项目发包,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追加工程或投资、工程变更等方式有意规避招标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区建设部门依法对下列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依法进行招标的。

(二)招标投标活动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则进行的。

(三)合同签订、履行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区建设部门按规定对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组织形式、资格预审公告以及招标文件等)和招标投标情况报告等进行备案,对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投标资格条件、评标定标方法、招标时限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复核,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建设工程招投标备案复核过程中,区建设部门应及时告知招标人不合法合规问题所在,招标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备案材料。存在问题拒不整改的不得予以备案。

第五十五条  区建设部门对招标人、招标代理失误行为进行统计、审核和认定,结果纳入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招标人失误行为包括下列情形:

(一)对招标文件内容把关不严,填报的招标数据在公开发布后申请修改;

(二)对资格审查结果把关不严,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结束后发现入围的合格投标人存在依规应不予审查通过的情形;

(三)票决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票决定标未事先制定相应定标规则的;

(四)未对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进行审核和签字确认,或对评标、定标过程出现明显错漏等问题未及时发现的;

(五)无正当理由延期定标,或者延期定标未将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日期进行公示的;

(六)未对投标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进行评估,或未参照投标人以往安全生产记录,选择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较差或不良安全生产记录较多的施工单位作为中标人的;

(七)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招标人未按规定受理或者答复异议的;

(八)招标人对招标方案的不合法合规问题拒不整改,备案未通过的;

(九)招标人提交的招标投标情况报告里存在不合法合规问题的;

(十)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

出现前款所列情形,且招标人不能自行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的、影响到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严重拖延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进度等均视为情节严重,给予招标人通报处理。

第五十六条  建设工程标后评估工作由区建设部门结合工程项目整体建设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每年开展一至两次,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抄送市建设部门以及区纪检监察部门。

标后评估以定标结果是否合理作为导向,重点评估评定分离项目的定标结果是否实现“择优和竞价”,招标过程是否体现“廉洁和效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程序等。区建设部门及时向招标人反馈整改意见,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规定对本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进行总结梳理,存档备查。

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就定标结果向区政府负责,定标委员会成员对定标结果承担相应责任。工程质量与定标问责挂钩,招标人以及承担建设工程招标人责任的主体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票决定标所应承担的主体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不按定标规则进行投票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区建设部门可以通过检查、现场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区建设部门依法可以向相关部门调取其掌握的相关证据作为查处的依据。收到调取函的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证据。

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六十条  招标人在资格审查、评标、清标、定标以及履约能力审查阶段发现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等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第六十一条  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或是案件涉及事项超出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联席会议会商处理,具体流程按《深圳市罗湖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执行。

第六十二条 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行“失信黑名单”和“诚信红名单”,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认定结果以及信用情况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强对前期工作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从业企业、人员开展考核、评估及信用管理。

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无论是在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环节,还是在定标环节,均应优先选择信用情况好的投标人,优先淘汰信用情况差的投标人。

 

第九章  廉政风险防控

 

第六十三条  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

(一)按照建设工程规模、业务特点,明确招投标条件、开标、评标、定标与中标方式等,固化成特定招标模式,减少人为因素影响;

(二)实行投标资格开放化,在符合建设工程实际要求的前提下,开放投标人资格资质条件,杜绝围标现象发生;

(三)采用票决定标的提倡定标结果随机化,在评出相对优秀的投标人后,随机抽签定标,防止暗箱操作。

(四)实行信息发布、建设工程交易统一化,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都应进行公示,在相应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六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招标人应组建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建立监督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具体运作、监督标准、工作纪律、情况报送、档案管理等机制。招标活动全过程自行组建的监督小组成员或监督员应当从招投标监督委员会人员中产生,人数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由招投标监督委员会确定。招投标监督委员会履行对本单位及下属单位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对招投标廉政风险防控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加强监督检查。区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明察暗访、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三)实施廉政回访。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发放调查问卷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招标人有关人员、业务管理相对人、承包人等进行招投标廉政回访,全面了解招标人实施招投标活动情况,以及招投标过程中工作人员廉洁风险防控等情况。

(四)严格责任追究。对监督检查和招投标廉政回访过程中发现的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问题,视情况进行反馈,并督促相关单位和部门及时进行整改;对不按《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程序、要求和时限办理招投标业务的单位和个人,视为不作为、慢作为或乱作为,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的,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投资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按市、区关于特殊工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系在《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和细化,须与《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相关条款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未明确事项按照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罗府办〔2012〕38号)、《深圳市罗湖区关于落实<深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措施>(深建市场〔2012〕72号)的通知(暂行)》(罗住建〔2012〕55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

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进一步加强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预选招标方法选出若干组别的预选企业形成预选企业库。

预选招标是指招标人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预选企业。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采用预选招标建库,主要适用于抢险救灾工程、修缮工程以及经常发生的货物、服务招标。

第四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预选企业库(以下简称“区预选企业库”)分类设立不同组别。具体组别的预选企业数量根据上两年度使用情况拟定,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20-30家,并按分类组别实行总量控制。

招标方案应严格制定入库企业标准,加大资质、技术、信用、业绩、履约评价等评分权重,由建设单位报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第五条  预选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预选企业库组别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组别预选企业的生效日期均从签订入库服务协议之日起算,失效日期以入库服务协议约定为准。

纳入区预选企业库的预选企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区预选企业库相关组别由建设单位负责设立,由建设单位负责拟定相应组别的使用规定,签订入库服务协议后纳入区预选企业库进行管理。区预选企业库的使用平台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提供和保障。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预选企业进行监管。

 

第二章  预选企业库的使用

 

第七条  小额建设工程(施工类)确定后续具体项目中标价格的方法以建设单位提交的预算价为基准,预算价在50万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中标价相对预算价下浮5%;预算价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中标价相对预算价下浮8%;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小额建设工程,中标价相对预算价下浮10%。

第八条  建设单位使用预选企业库应在网上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下列资料:

(一)施工类

1.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采集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

2.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预算审核报告和预算清单(复印件,一份,预算审核报告加盖建设单位公章,预算清单加盖建设单位骑缝章,网上申报时上传电子版);

4.招标方案(主要包括招标公告、施工图纸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可不编制招标文件,网上申报时上传电子版);

5.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二)服务类

1.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采集表(原件,一式两份,见附件);

2.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一份,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3.招标方案(主要包括招标公告和合同的标底、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网上申报时上传电子版);

4.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须加盖公章)

第九条  招标人使用预选企业库的程序如下:

(一)项目申报招标及抽签环节。

1.招标人在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申报招标项目和办理抽签事项,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发布招标公告,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预选企业进行投标响应报名,不需编制投标文件。

2.招标人在发布公告后负责通知相应组别的所有预选企业参加投标报名,无法联系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等情形应记录在案,并报区建设主管部门。经通知到位,无法联系和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投标达到1次及以上的取消预选企业资格。

3.招标人核对相应组别中的预选企业是否需要回避,回避的情形为同一企业只能在同一项目中参与一个环节。

4.开标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按投标人网上报名响应的先后顺序确定抽签序号,抽签前由招标人审核投标人的投标资格,然后由招标人代表现场直接抽签或者电子抽签,抽到序号对应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二)抽签程序。

1.开标。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标人授权代表和其他监管代表进行现场监督。开标时,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宣布“抽签中标原则”。

2.建设单位审核投标企业的投标资格并在《资格审查表》上签字确认。

3.投标企业不需到现场抽签,可自愿到现场进行监督。建设单位按文件确定的抽签原则进行抽签。

抽签原则:在已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企业中,按截标后最终网上报名响应的先后顺序确定抽签序号,由招标人代表在现场直接抽签,抽到序号对应的单位为中标候选人。

4. 招标人和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在《抽签确认表》上签名。

5.完成上述抽签程序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根据抽签结果网上公布中标单位。

(三)招标人可以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履约能力审查。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建设单位对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或者违法行为等进行审查建设单位认为中标候选人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确认,结果抄送区建设部门。

(四)中标结果不需要公示,直接发布中标公告。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应统一制作防伪的中标通知书,提供给招标人或者在网站提供界面由招标人自助打印。招标人在中标通知书上盖章后发放。

(五)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招标方案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强制性规定,以及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再行订立背离招标方案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中标的预选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签订合同。

(六)招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投标完成情况抄送区建设部门,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招标方案;

2.招投标情况报告(原件);

3.抽签确认表。

 抢险救灾工程(地面坍塌、地质灾害组别可以按照抢险救灾工程认定部门(区三防指挥部)的要求使用,进行抽签的应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

第十一条  采购金额在区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各街道办事处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区直属单位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区预选企业库内有符合资质要求组别的应当使用预选企业库。

各街道办事处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下区直属单位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项目在区预选企业库内有符合资质要求组别的,各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使用预选企业库。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应当提供使用平台

第十二条  预选企业有效期均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即失效,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区预选企业库相应预选企业的有效期延长,不得擅自在区预选企业库基础上建库中库,包括在区预选库里抽取部分承包商建立超出有效期的库中库等。各单位自建的同类别预选库应停止使用。

 

第三章  预选企业库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加入区预选企业库的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参与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决算等后续工作;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预选企业资格,且不得进入下一期预选企业库:

(一)因拖欠3人以上工人工资被投诉至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被查证属实的;

(二)因拖欠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或暴力抗法等行为,被依法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的相关业务并经查实的;

  (五)在罗湖区承接的项目不履行企业义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七)拒绝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地面塌陷、危险边坡等抢险救灾工程或不服从抢险救灾工程建设单位指挥、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有效开展工作的;

  (八)企业因罗湖辖区内的项目被市、区建设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九)被建设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十)投标、成果文件、工程结算或竣工财务决算等提交的有关资料弄虚作假的,或因预选企业原因造成预算送审核金额超预算核定金额10%、结算送审金额超结算审(核)定金额10%的;

  (十一)有效期内,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不认真履行企业义务,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作,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差”达到1次或“一般”达到2次的;

  (十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合同相关约定,不配合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达到1次及以上的;

(十四)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十五)经通知到位,无正当理由不参加预选企业库投标达到1次及以上的。

第十五条  预选企业有不履行义务、违反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招标人应及时向区建设部门报告,由区建设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建设单位应公正地向区建设部门和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所有参与该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履约评价,作为后续监管及下一批预选企业招标的依据之一。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项目结束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履约评价,在项目结束前招标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履约评价。

预选企业不承接项目累计达到两次及以上的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核实,核实情况经招标人确认后报区建设部门。

  第十六条  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及合同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而被取消预选企业资格的预选企业数量超过相应组别的20%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补充相应组别预选企业数量,新补充入库的预选企业有效期的失效日与该预选企业库组别一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罗府办2015〕7号)、《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使用办法(暂行)》(罗住建[2014]2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信息采集表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

定标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贯彻我市招投标评定分离政策,实现招标投标的择优与竞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评标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6〕128号)、《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专家酬劳暂行标准》(粤发改公资办〔2017〕3号)、《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活动专业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建立全区统一的定标专家库。

第三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区专家库)由符合有关要求的专业人员组成,为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活动提供相关定标专家和监督员。

定标专家分为普通专家、区级专家。

第四条  区专家库内设建设单位专家分库、区级专家分库和监督员分库。

建设单位专家分库由招标人本单位普通专家或区级专家组成,人数在14人以上。

区级专家分库由区各单位区级专家组成,人数在100人以上。

监督员分库由廉政监督员和各行政监督部门人员等组成,人数在60人以上,其中廉政监督员人数在20人以上。

第五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区发改、财政、人事、审计、科创、建设、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等部门负责对区专家库及其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有关区专家库管理的相关程序、规则和制度;

(二)组织审定区专家库专家入库;

(三)组织对入库专家进行培训、继续教育、考核评价和监督管理;

(四)对区专家库设立、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区专家库和定标专家管理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商讨。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委托第三方开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开发和维护由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区专家库的日常使用管理委托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承担。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应当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全面可追溯性的文件(含电子文档)控制管理,确保各项记录内容标识规范和可追溯性查询。各建设单位专家分库应指定一名管理员负责分库人员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专家入库管理

 

第六条  入选区专家库的区级专家,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建设工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四年;

(三)具有本科或以上学历(具有博士学历不受专业及工作年限的限制),或取得相关专业领域中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罗湖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在编在岗副处级(六级职员)及以下的公务员、职员或区各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工程相关行业协会专业人员

(六)对其他资格条件,经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同意,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普通专家由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参照前款规定条件在本单位人员中直接指定。

第七条  入选区专家库的监督员,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从事行政执法相关工作满四年者优先;

(三)具有专科或以上学历;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罗湖区各机关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在编在岗副处级(六级职员)及以下的公务员、职员,或者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等廉政监督员;

(六)对其他资格条件,经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同意,上述第(二)、(三)项规定的条件可适当放宽

监督员原则上不兼任定标专家。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入选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申请人(包括人事部门推荐、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应按要求填报并附送相关材料。经区监察、人事等部门审查合格和上岗培训后,可担任区专家库区级专家。

原已经批准进入区专家库的专家,通过上岗培训的,可直接登记为区专家库区级专家。

普通专家经审查合格和上岗培训后,可担任区专家库普通专家。

第九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所有入库专家和监督员建立档案、颁发证书,实行统一编号管理。

区专家库区级专家每届任期三年。聘期内考核评价合格的,可予以续聘。

第十条  定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提供定标等咨询服务;

(二)查阅与定标工程有关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及预备小组的清标报告等资料,对相关资料中的疑问,可要求招标人负责做出解答或者澄清;

(三)要求招标人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定标工作规则、投票规则,按照事先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独立定标并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获取合理的定标报酬;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定标专家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树立正确的投票价值观客观公正地进行定标并填写定标记录,选出履约能力强、信誉高、报价合理的中标人;

(二)遇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回避情形,应主动回避;

(三)按时参加定标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责任;

(四)定标会上不得发表任何有关投标人正面或负面的评论,不得泄露与定标有关的相关情况;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六)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监督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为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提供定标监督服务;

(二)要求招标人提供具备可操作性的定标工作规则、投票规则供监督使用;

(三)对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获取合理的定标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监督员负有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定标监督并填写监督记录;

(二)根据招标人事先制定的定标工作规则对定标委员会成员的投票行为、淘汰过程、定标过程进行监督。

(三)按时参加定标活动,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对所提出的监督意见承担责任;

(四)监督招标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全过程,保障定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

(六)自觉接受有关单位组织的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抽取管理

 

第十四条  满足下列情形之一时,招标人采用票决方式或者集体议事法在项目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或定标阶段,应当申请使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和监督员分库用于组建定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

(一)单项合同价在3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施工招标

(二)单项合同价在400万元(含)以上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三)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招标;

(四)招标人(含下属事业单位)在编公务员、职员人数少于14人的;

(五)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认定可以使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的其他情形。

其余情况均由招标人直接使用区专家库建设单位专家分库用于组建定标委员会和使用监督员分库组建监督小组。

第十五条  申请使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使用定标场地。在定标预备会开始前一天,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负责从区专家库监督员分库中抽取2名监督员,以及通知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派1名工作人员组成监督小组。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提供场地、设备,并承担专家抽取过程的视频监控的记录工作;招标人负责专家抽取、书面记录、专家出席确认、异常行为报告等工作。

招标人申请使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时,应当提供相应定标规则事先报纪检部门备案的证明。

第十六条  采用票决方式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或者定标的,招标人应在定标当天将定标规则提供给监督小组和定标委员会成员使用,并督促定标专家正确履行定标权。

第十七条  招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定标专家抽取事宜。定标专家确定后,招标人预备小组人员通过录音电话告知定标专家参加定标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招标人预备小组人员不再通过电话而是利用系统以语音、信息等方式,自动告知定标专家参加定标工作的时间、地点和相关要求,其他有关建设工程项目的信息,一律保密。

第十八条  定标专家的抽取和通知工作由招标人预备小组在监督小组监督下进行。

第十九条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负责提供满足定标预备会要求的场地和设备,根据需要安排现场工作人员给予协助。组建定标委员会流程如下:

(一)定标预备会之前,招标人预备小组负责检查、测试场地和设备是否正常。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招标人登录进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操作“一键通知”,点击后可向区专家库定标专家发送短信提醒,内容如:“这里是深圳市罗湖区定标专家抽取系统,即将于x点x分开始定标专家抽取,请留意xxxxxxxx(抽取电话)电话的来电。”

(二)招标人预备小组和监督小组进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指定地点,招标人预备小组在监督小组监督下封闭进行定标专家的抽取。

(三)招标人预备小组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中随机抽取定标委员会专家总数2/3的定标专家。

(四)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可以从建设单位专家分库里直接指定部分定标专家,但直接指定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1/3,余下成员应在定标预备会上从区级专家分库随机抽签确定。

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组建。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项目业主或者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以上单数。确有需要的,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本系统上下级主管部门或者系统外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中确定成员;非财政性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可以从其母公司、子公司人员中确定成员。

定标专家应当从2倍以上符合条件的备选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二十条  定标专家名单确定后,发生以下情况的,在监督小组的同意下,招标人预备小组应当填报原因后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按照相关规定,定标专家需要回避;

(二)已抽取的定标专家未能参加定标活动或未能按时完成定标任务;

(三)定标活动依法需重新组织。

第二十一条  区专家库管理部门、日常使用管理维护机构,不得限制符合条件的招标人抽取专家,不得设置或变相设置审查、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定标专家在接到招标人电话或收到语音、信息通知被抽取为定标委员会专家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集中。各单位要督促本单位定标专家积极参与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并为本单位专家参加定标活动提供便利。依法抽取确认的定标专家,相关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予以拒绝。

 

第四章 专家酬劳

第二十三条  本标准所称专家酬劳,是指依法组建的定标委员会监督小组成员在完成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定标等工作后所应获得的合理报酬。

第二十四条  专家酬劳由定标工作费和其他补助两部分构成。

第二十五条  专家酬劳按照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在专家定标工作结束后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统一发放或在线支付。

使用区专家库的专家酬劳由招标人向区发改部门申请在工程项目的投资计划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发放专家酬劳的环节包括采用票决方式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环节和定标环节。发放范围为定标委员会专家成员和监督小组成员。

第二十七条  定标工作费按照定标时间的整数时数进行计算和支付。超过整数时数不足0.5小时(含0.5小时)的不计算,0.5小时以上至1小时按增加1小时计算。

定标时间从定标预备会开始的时间起至定标结束(确定定标结果)止。

第二十八条  定标工作费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定标在当天完成的:

1.定标时间在1小时以内的(含1小时),按每人每次400元支付;

2.定标时间1小时至2小时以内(含2小时)的,按每人每次800元支付;

3.定标时间超过2小时且总定标时间不超过8小时(含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150元;

4.定标时间超过8小时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小时增加200元。

(二)定标时间超过一天的,按每人每半天800元支付。

第二十九条  其他补助按下列标准计算: 

(一)误工补助。对于到达定标地点的专家,按规定须回避或定标因故取消、改期的,提供补助100元。

(二)应急补助。专家提供补助200元。

(三)交通补助。

1.单位离定标场地距离在两公里内的,原则上不提供交通补助。

2.交通补助费用凭当次有效公共交通(包括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市内路段等)报销凭证实报实销,其中返程交通参照来程实际发生同等额度费用支付(需要票据的,专家应在回程后7日内将票据寄到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自驾车或者不能提供有效票据的,按以下标准补助交通费:各街道办事处专家的交通补助60元(含往返),其他单位专家的交通补助50元(含往返)。

第三十条  专家定标预备会期间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应根据专家需要提供午休场地,适当安排休息,以保证定标质量。定标结束时间超过12:00或18: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统一安排午餐或晚餐,并承担相关费用。同时应做好定标预备会场地到定标会场地的车辆等后勤保障服务工作。

适当的用餐和休息时间,应当计入定标时间。

第三十一条  专家定标结束时间超过22:00时,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家安排住宿,并承担相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专家未完成定标工作擅自离开定标现场的,不得获取酬劳。

第三十三条  定标专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招标人、采购人、委托人、出让人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索要额外报酬。对违反规定的定标专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定标专家和监督员的计费时间和发放标准均按本办法规定的专家酬劳标准执行。招标人及其委托的代理机构不执行本标准,定标专家或监督员可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投诉,经核查属实的,应依照本标准纠正执行。

 

第五章  专家管理

 

第三十五条   定标专家在接到定标信息通知后,不得询问定标项目的相关情况,并按通知的时间、地点准时报到。专家须亲自参加定标活动,不得委托他人代替。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及时告知招标人预备小组,在通知报到时间半小时后仍未到场的,视为缺席。

招标人应在定标会后10个工作日内,对未参加定标活动人员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资料及时报送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被抽中但未参加定标活动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在收到招标人的核查通知(书面或电话通知)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说明情况并提供书面证明材料,书面证明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逾期不提供或不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人员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定标活动情形处理。

(一)休假;

(二)病假;

(三)离深出差;

(四)参加重要公务活动;

(五)需要回避;

(六)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属于前款第(一)项的须提交OA请假审批单,第(二)项的须提交就诊资料或OA请假审批单第(三)项的须提交出差证明,第(四)项的须由单位出具重要公务不可换人或不可改期等证明且经主要负责人确认,第(五)项的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六条   定标专家应当遵守定标现场管理规定。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定标专家定标活动的监督。在定标过程中或工作完成后,招标人发现定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定标、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等行为的,应终止该专家的定标活动,必要时重新组织定标,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招标人应合理安排时间给定标专家查阅定标相关资料。定标专家填写定标记录,监督小组填写监督记录。定标会结束后,监督小组收齐定标记录和监督记录,定标记录和监督记录原件交由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管,复印件由招标人存档。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由招标人上传至该系统,以便追溯时查询。

第三十七条   定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或供应商等交易竞争方有利害关系;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招标人发现定标专家存在有上述情形的,不主动提出回避的,应立即终止其定标活动。已完成定标活动的,该定标专家作出的结论无效。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将有关专家定标情况以及专家违规信息或信用信息,在定标结束后15日内,报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建成投入使用后,由招标人上传至该系统。

定标专家对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招标人以及区行政监督部门存在的违规行为,可在定标结束后10日内,向有关部门书面反映。

招标人应当及时将专家违规信息报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对违规专家进行处理,并依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办法公开处理情况。

第三十九条   区专家库定标专家档案的管理应当标准化、规范化。专家档案分为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记录其个人基本资料、入库申请、资格审核、培训考核、参与定标工作情况、考核评价情况、良好行为以及不良行为记录、被投诉情况及核查处理等相关信息。

专家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本人应当及时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完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相关专家离职、调动、休假等变动情况反馈给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第四十条   招标人从区专家库中抽取定标专家和监督员的,应按规定标准给付酬劳。

第四十一条   区专家库定标专家的年度考核评价情况应归入专家个人档案。有关信用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考核评价工作应当由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下一年度的前90天内完成。考评内容包括:

(一)遵守法律法规、定标纪律和职业道德情况;

(二)定标时的履职情况;

(三)专家资格复查;

(四)服从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

(五)是否存在有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情况;

(六)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等相关情况。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组织并参与区专家库相关知识培训与继续教育。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招标人报送的未参加定标活动人员情况进行认定,并将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定标活动的人员名单书面通报所在单位和区组织人事部门。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定标活动累计达到3次及以上的,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区专家库人员资格,由区监察部门对单位以及个人进行约谈。

第四十四条 区专家库定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迟到、工作态度不认真或在定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定标工作整体进展;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定标意见偏离定标原则;

(三)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定标活动,且未及时告知招标人预备小组

监督员对上述第(一)、第(二)项情形应纠正未指出纠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四十五条 区专家库定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定标专家资格,予以解聘:

(一)考核评价、继续教育不合格;

(二)个人定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定标结果不合理;

(三)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方式提出的倾向性或者排斥性要求;

(四)依法应当提出否决意见但未提出;

(五)在定标过程中向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等提出无理要求,或拒不接受合理的解释和提醒;

(六)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

(七)因身体健康等个人原因不适宜担任定标专家;

(八)被通报批评累计2次以上。

被处以解聘的定标专家,两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四十六条 区专家库定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永久性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向他人透露与定标有关的实质性消息;

(三)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被解聘后重新入库,再次出现违规行为的;

(五)对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取证工作不予协助配合;

(六)其他被认定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运行管理维护、抽取定标专家工作中,弄虚作假、违反操作要求予以指定或进行暗箱操作的,或故意对外泄露被抽取定标专家有关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招标人违规确定更换定标专家的以及违规确定更换定标专家作出定标结论视为无效,并由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区各单位现有的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应当依规组建本单位定标专家分库,并将符合本办法入库条件的人员申报纳入区专家库,接受统一管理。

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采用代建制进行建设的,代建单位定标专家分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省市对定标专家库及定标专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人员库管理办法(暂行)》(罗府办2015〕4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贯彻我市招投标评定分离政策,实现招投标的择优与竞价,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府2015〕73号)、《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罗湖行政区域内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定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充分竞争、合理低价、科学择优为目的。

第四条  定标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定标规则、预备小组的清标报告等定标辅助资料为依据。

预备小组以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为工作原则,在定标辅助资料中可以列摆事实,但不宜加以评论、转化分级,应真实反映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不能做出废标等结论性意见和出现明示或暗示中标人的内容。

第五条  为规范投标企业信息查询路径,避免查询信息具倾向性和信息不实误导定标。一般情况下招标人预备小组应在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的建设、交通部门等政府网站进行查询,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相关信息:

(一)企业注册资本金: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二)企业从业人员数量:注册人员通过国家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其他人员通过社保记录来查询。

(三)工程业绩:以投标单位资信标填报内容为准。如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定性评审表中未设置企业或项目负责人业绩作为资信要素,也可通过国家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按类别查询。

(四)企业获奖情况:国家级及省级奖项,以国家及各省建设、交通部门查询结果为准。

(五)企业履约评价情况:包括招标人对投标人过往的履约评价,以及是否存在中标后无故不签订合同、非客观原因不按时进场施工等履约方面的不良记录。

(六)企业安全生产记录:以市、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推送给招标人的信息为准。

(七)企业信用信息:以国家住建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国家工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交通部网站,以及广东省、深圳市(含各区)建设、交通部门官方网站查询结果为准。

第六条  招标人采用票决定标法或者集体议事法确定正式投标人或者定标的,应当由招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成员原则上从招标人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中产生,成员数量为7人(含)以上单数。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招标人应当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以下简称“区专家库”)中确定成员。

符合使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区级专家成员比例为三分之二。

招标人自行组建定标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可以从本单位直接指定部分定标委员会成员,但直接指定人数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余下成员应当在定标预备会上从2倍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备选人员名单中随机抽签确定。

第七条  采用集体议事法、票决法或者票决抽签法定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评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召开定标预备会和定标会。由招标人在评标后定标前与区建设工程招投标平台联系,落实定标使用场地及使用时间,并开展以下定标准备工作:

(一)成立预备小组做好与定标会有关的会务准备工作。预备小组可由招标人或本项目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工程咨询机构、法律顾问等)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组成,应在评标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投标文件或者方案进行清标,作商务、技术的汇总分析,并出具清标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资料。

1.对投标文件进行复核。检查投标人的资信、商务、技术等资料有无重大遗漏;

2.检查是否有可能导致废标并提请评标委员会复议的情况; 

3.对投标人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统计,提供给定标委员会成员参阅;

4.提供评标报告及清标报告供定标委员会成员参阅;

5.准备预备小组、监督小组以及定标委员相应工作牌,在定标预备会上提供给相关人员佩戴使用。

6.保留所有必要的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时查询。

(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全过程进行见证监督。采用票决定标法的,招标人提供发布招标文件前制定的定标规则给监督小组监督使用。

第八条  定标预备会的流程:

(一)定标当日上午,招标人预备小组应当在定标会前组织召开定标预备会,由预备小组确定定标预备会的场地,预备小组在监督小组见证监督下封闭进行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电脑抽取或人工抽取。采用人工抽取的,由预备小组负责对抽中人员进行电话通知。定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小组的人员参加定标预备会。从定标预备会开始到定标会结束前,所有参加预备会的人员不得与外界进行联系。监督小组负责收取和存放所有参加定标活动人员的通讯工具。

(二)定标委员会应当在定标预备会上推荐定标组长,招标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参加定标委员会的,由其直接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

(三)预备小组汇报定标工作准备情况,提交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定标规则、预备小组的清标报告等定标辅助资料供定标委员会使用,回答定标委员会成员的相关问题。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需要,可以在监督小组的监督下通过互联网对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有效甄别,对各投标人进行“比优”或“比劣”。

招标人在定标预备会的汇报须形成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作为清标报告的附件存档备查。

(四)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规则、清标报告和相关资料独立进行定标,定标结果应以择优和竞价为目的,同时兼顾公平、公正。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标人可组织投标人进行方案介绍,并要求投标人解答相关疑问,特殊情况下可组织专家论证咨询。定标委员会成员有疑问的可以向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提问。除定标委员会、预备小组和监督小组成员以外的无关人员一律回避。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人制定的定标规则填写定标记录(附件1),票决抽签的每一轮投票填写一份定标记录。

(六)监督小组根据招标人制定的定标规则对定标委员的定标过程进行监督和填写定标预备会监督记录(附件2)。

第九条  定标会的流程:

(一)定标预备会结束后,定标委员会成员和监督小组人员从定标预备会会场统一前往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召开定标会进行定标。相关接送工作由招标人预备小组负责。

(二)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预备会填写的定标记录进行投票。逐轮票决更换对象的,需补充填写定标记录。

(三)监督小组根据招标人制定的定标规则对定标委员的投票行为进行监督和填写定标会监督记录(附件2)。

(四)在定标会结束前,定标委员会成员以及预备小组工作人员不得与外界联系,监督小组负责监督

第十条  采用直接抽签法定标的建设工程,由招标人在定标之前与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联系,落实定标使用场地及使用时间,并开展以下定标准备工作:

根据投标人数量确定资格审查委员会人数,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合理安排时间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确保进入抽签定标环节的均为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

资格审查内容主要包括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财务状况、类似项目业绩、信誉、项目经理、联合体投标人等。招标人应保留所有必要的资格审查以及定标工作相关资料,以便追溯时查询。

第十一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资格审查结果公示期间提出对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处理完毕方可进入评标或者抽签定标环节。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组建定标委员会的,相关操作流程按《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专家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环节需组建定标委员会的,参照本指引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指引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十五条  本指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工作指引(暂行)》(罗住建2012〕5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记录

附件2.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定标监督记录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的若干规定》(深2015〕73号)、《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罗湖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罗湖区重大设计项目是指对罗湖区有重大影响,且设计费估算价在200万元以上的设计项目。

第三条  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二)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建设单位、代建单位依法能够自行设计的;

(四)建筑工程项目的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需要由原设计单位设计,否则将影响功能配套要求的;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  罗湖区重大设计项目可以由招标人委托项目代建单位进行前期代建,负责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之前的前期工作。

招标人可以采用预选招标方式,一次集中招标确定不少于2家且有效期不超过2年的罗湖区重大设计项目代建单位预选企业,确定后续具体项目的中标人和中标价格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预选招标方案由招标人报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会议确定。

罗湖区重大设计项目的招标人根据需要使用代建单位预选企业的,需报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可以采用设计方案招标或者设计团队招标,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选择。

设计方案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提交的设计方案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设计团队招标,是指主要通过对投标人拟派设计团队的综合能力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六条  招标人一般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一并招标。确需另行选择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七条 罗湖区重大设计项目实行设计总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设计单位可以不通过招标方式将建筑工程非主体部分的设计进行分包。

第八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为便于支付相关费用,境外设计机构投标时,可以联合境内设计机构作为联合体投标,境内设计机构作为费用结算单位。

采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和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技术和经济方面专家总数的2/3。

评标专家一般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招标人也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标。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条  罗湖区重大设计项目在淘汰部分合格投标人和定标环节按规定需组建定标委员会的,招标人应依规申请使用区专家库区级专家分库和监督员分库用于组建定标委员会和监督小组。其中,区级专家成员比例为2/3。

招标人需增加本单位专家分库人员比例的,需报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会议批准。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工程及园林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涉及名额和日期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整

第十二条  办法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重大设计项目招标工作办法(暂行)》(罗府办2015〕9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和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规范有关市场主体行为,营造公开、公正、公平、诚信守法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罗湖行政区域内从事国有(含财政性)资金或者集体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罗湖区参加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检测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劳务企业、招标代理机构、设备及材料供应企业、代建单位等;

(二)在罗湖区执业的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工程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岩土工程师、结构工程师、机电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罗湖区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企业的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劳务班组长等相关从业人员;

(四)在罗湖区从事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活动的其他企业及个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通过采集在罗湖区从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上报市建设部门对其信用状况做出评价,并依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监管的制度。 

第五条 区建设部门统筹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包括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管理全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系统等。

区法制、环保水务、教育、城管、建筑工务、城市更新、规划国土、交通、税务等建设单位以及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录入及投诉处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对其公布的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信用信息分类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包括行政处罚信息、其他不良行为信息、履约评价信息和良好行为信息:

(一)行政处罚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给予行政处罚的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由区建设部门从各相关部门公布至罗湖区综合执法平台的信息中采集。

(二)其他不良行为信息,是指工程建设市场主体在罗湖区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相关规定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的行为信息,不良行为信息由区建设部门予以认定和采集。

(三)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各建设单位对具有合同关系的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中标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认定产生的信息。履约评价只针对同一合同所涉项目,评价结果一般分为“优”、“良”、“中”、“合格”和“不合格”;履约评价信息由各建设单位认定,区建设部门从各建设单位报送的履约评价结果信息中采集。

(四)良好行为信息,包括企业的在深纳税额、获奖表彰情况、参与我市重大项目、抢险救援等信息。其中,重大项目的认定适用《深圳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依规向市建设部门诚信申报,市建设部门予以认定和采集。

第三章  不良行为的认定和采集

 

第七条 不良行为具体形式见附件一《招标投标类不良行为一览表》,由区建设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抄送的文书等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不良行为认定书,并在作出该不良行为认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送达当事人。

向当事人送达不良行为认定书,可以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5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当事人可向区建设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书面异议申请应当载明异议的具体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区建设部门应于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告知当事人。

异议期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的,由区建设部门对不良行为予以采集和录入。

第九条 区建设部门明确专人负责不良行为信息的录入,并确保录入的公平与公正。

对不记录、滥记录、不按规范记录信用信息,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区建设部门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履约评价的认定和采集

 

第十条 履约评价应当实事求是,遵循客观、公平、公开和公正的原则。

第十一条 履约评价是指工程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评价标准、履约评分表,对建设工程承包商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市场主体履约行为进行的评价。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负责工程履约评价的认定。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履约评价小组,负责履约评价结果的审核和认定,建立评价资料台账,完善履约评价的内部考核机制。

实行项目代建的建设工程,由代建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对市场主体进行工程履约评价。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相关单位或利益相关方反馈的情况对市场主体实施评价。

第十三条 履约评价的依据包括:建设单位依法编制的招标文件、承包商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工程合同及补充协议、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和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或督(检)查结果、奖罚通报、决定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其他可以认定不良行为的有关资料。

建设单位对工程履约评价依据有其他特殊要求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合同中列明。

第十四条 履约评价信息分为优、良、中、合格和不合格五个档次。履约评价得分90-100分认定为“优”、80-89分认定为“良”、70-79分认定为“中”、60-69分认定为“合格”、60分以下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其工程履约评价结果不得认定为“中”及以上档次,履约评价得分高于70分的,以69分计:

(一)履约评价主要项(质量、安全、进度)按百分比折算后分数少于60分的;

(二)因自身原因造成履约时间严重滞后(滞后时间超过合同约定履约时间20%)的;

(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本项目受到市、区建设部门行政处罚的;

(四)项目管理班子未按规定(或投标承诺)配备或不到位的;

(五)项目负责人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及以上不在岗的;

(六)未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擅自变更的;

(七)伪造工程变更现场与事项的;

(八)在招标文件中或合同中列明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应立即做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档次的认定,履约评价得分高于59分的,以59分计:

(一)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

(二)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人工资分账管理,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挪用、冒领或套取工人工资专用账户资金10万元以上的;6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拖欠工人工资事件的;拖欠工人工资3个月以上且数额超过100万元的;拖欠工人工资后,拒不配合主管部门处理,导致事态扩大的;

(四)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质量事故;  

(五)供应假冒伪劣建筑材料、建筑设备的,货值达100万元以上或者影响恶劣的;

(六)参与违法建筑建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止拒不改正的;

 (七)拒不执行行政处罚的、暴力抗法的;

(八)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或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行为。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市场主体以不正当行为影响评价工作,一经查实,其评价结果将降低一个评价档次,履约评价得分以该档次区间最低分计。

第十八条 专业工程分包商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工程履约评价由总承包商和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结合工程特点和具体要求,参照附件二《罗湖区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表》,量化具体评分指标,制定评分表,并作为招标文件或合同的附件。

本办法附表中未涉及的承包商及相关责任人员,建设单位应参考《罗湖区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履约评价表》,按工程技术管理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履约评价表进行履约评价。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依照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以及本办法规定,开展履约行为的评价活动。

建设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在项目结束并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履约评价,在项目结束前招标人有充足理由认为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可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履约评价,并将评价表和评价认定书5个工作日内送达履约评价当事人。

评价表和评价认定书的送达参照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执行。

第二十一条  评价表和评价认定书送达当事人后5个工作日内为异议期,异议期内当事人可向建设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书面异议申请应当载明异议的具体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当事人。

异议期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申请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建设部门,由区建设部门予以采集和录入。

 

第五章  信用信息应用

 

第二十二条 区建设部门负责将采集到的信用信息录入罗湖电子政务网等网站予以公布,同时上报市建设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从事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市场主体,实行工程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动态评定。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承包商,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属于区预选企业库的,取消预选企业资格,且不得进入下一期预选企业库

(二)由区建设部门约谈其相关负责人或责任人;

(三)对有存在不良行为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管力度和检查频率。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市区建设部门行政处罚、被认定存在不良行为、工程履约评价为“不合格”及信用情况差的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列入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失信黑名单”,在定标活动中首先淘汰。对于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的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列入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诚信红名单”,给予通报表扬。

对于被列入罗湖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失信黑名单”和“诚信红名单”的建设工程市场主体,由区建设部门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等网站予以曝光,曝光时间如下:

(一)受到市区建设部门行政处罚的,曝光期限为1年;

(二)被认定存在不良行为、履约评价为不合格的,曝光期限为9个月;

(三)履约评价为合格的,曝光期限为6个月;

(四)诚信红名单的曝光时间为3个月。

有关部门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对列入“红名单”的诚信典型和在国家、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推行"绿色通道""容缺受理"。同等条件下对诚实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受理进度。

第二十六条 对市建设部门官网公布的信用情况为优秀、良好的诚信企业,区建设部门对其申请的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开通“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在定标前应当查询投标人的信用信息提供给定标委员会作为定标参考。

招标人制定定标工作规则应将信用信息纳入择优要素。

第二十八条 对于市建设部门网站公示的信用情况差的建设工程市场主体,招标人应当在资格审查时不予通过,直接发包工程应当禁止其承接本单位业务。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对区建设部门录入的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在信用信息公示期均可向区建设部门提出书面申辩,申辩时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据。申辩书应当载明申辩的具体请求以及申辩的事实和理由。

第三十条 当事人提交的申辩材料符合要求的,区建设部门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更正或补充的材料。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应当告知受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区建设部门受理申辩后,应在出具受理通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核查,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核查结果,信用信息记录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撤销或纠正后公示、应用。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记录的公示和应用。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认为履约评价认定等过程中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区建设部门根据监督管理的实际情况,可对本办法附件内容进行实时更新并公布实施。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所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省、市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招标投标类不良行为一览表》

   附件:《罗湖区建设工程市场主体履约评价结果表》

 

 

 

深圳市罗湖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方案

 

一、基本原则

坚持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采取全程监管与分段落实相结合,联合查处与分工负责相结合,违规必究与有究必果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全力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促进招标投标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和招标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成立联合查处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成立由分管区建设部门区领导任主持人,区建设部门为召集人,区检察、公安、市场监管、财政、住房建设、审计、建筑工务和政府采购等部门组成的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三、明确查处职责分工

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由案件受理部门组织初查。根据初查结果,职责分工如下:

(一)招标人处理的案件。案件涉及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评标方法、评分细则、合同条款、招标程序、定标活动等属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内容的,或是反映投标文件中有弄虚作假内容的,由案件受理部门转招标人处理。招标人作为招标投标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核查、取证,行业主管部门和相关业务涉及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的材料、信息等。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投诉处理并直接函复投诉人,同时将复函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政府采购中没有采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项目,由区政府采购中心受理。

(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的案件。案件涉及评标结果及招标投标活动各方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对需行业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案件受理部门将案件移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后,作出相应处罚。行业主管部门调查取证确有困难时,经提请联席会议会商同意,由司法机关介入协助调查取证。处罚结果记入诚信系统,并通报相关部门。需限制交易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通知。

(三)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联席会议处理的案件。对情况复杂、涉及面广的重大案件,或是案件涉及事项超出招标人、行业主管部门职能范围的,由区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查处工作联席会议会商处理。此类案件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席会议相关单位进行联合调查,相关单位应共同参与调查取证。(相关部门职责分工详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司其职,分工协作,认真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和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工作。

(二)密切配合,合力查处。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招标投标市场监管职能和联合查处工作职责分工的要求,做到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合力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体联动,全程监管。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全过程监管,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工作制度,加强部门间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做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衔接,强化场内外监管联动,对招标投标违法违规案件实施整体联动、合力查处,确保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规范运行。

 

附件:1.行政监督部门职责分工表

       2.案件移送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