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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华侨城当代艺术中心
供应商处罚违规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2019年12月30日,深圳市华侨城当代艺术中心(以下简称“华侨城中心”)参加了南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山区公共文化服务第二批预选供应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19181454,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活动,该项目为预选供应商资格招标,无财政控制金额。 经查,华侨城中心和深圳华夏演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毕**(身份证号码:420106********0018)。 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向上述供应商发出的答复通知书及其答复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华侨城中心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串通投标”的情形。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南财书〔2020〕23号),并送达华侨城中心,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华侨城中心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华侨城中心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