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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

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

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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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府办〔20143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请径与区住房建设局联系。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18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

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管理,确保招投标和发包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和《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罗湖区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小额建设工程,包括各级财政资金项目的发包实行预选承包商制度。

适用预选承包商的小额建设工程范围: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5万元至200万元(含5万元,不含200万元)的施工类项目,其中,一次发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100万元,不含200万元),但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至50万元(含5万元,不含50万元)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项目;不分资金限额的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类项目。

第三条 分类设立罗湖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设立

30万元至200万元(含30万元,不含200万元)、5万元至30

万元(含5万元,不含30万元)的施工类;5万元至50万元(含5万元,不含50万元)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不分资金限额的所有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服务类预选承包商库。

5万元以下的施工类和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类项目(不含招标代理)的发包方法,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每期预选承包商库有效期为两年,入选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数量应满足各建设单位的工作需要,并按分类实行总量控制。

第五条 凡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其建设单位应当从罗湖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中确定承包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预选承包商库中暂无相应类别承包商的;

(二)预选承包商库中无符合条件或参加投标报名的承包商的;

(三)建设单位在本规定实施前已公开招标产生相应预选承包商且协议期未满的。

有上述情形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相关单位现有的预选承包商,合同到期后应自行解除,或者按照本规定的产生程序成为预选承包商,纳入预选承包商库。因客观工作需要,区发改局、区审计局、区建筑工务局等单位的建筑工程咨询专业承包商,可在区相应专业预选承包商库

中一次性抽取一定数量,作为本单位的承包商,服务期两年。

第七条 预选承包商库的设立和日常管理工作由罗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协助管理并负责审核预选承包商参与项目抽签资格。

第二章 预选承包商的产生

第八条 罗湖区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根据《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及《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产生。

(一)申请报名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企业;

2.具有国家规定的企业资质证书或其它资格证明文件;

3.在深圳市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未被市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红色警示且处在警示期内的;

5.未被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用评价为红色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

6.其他情形。

(二)产生方法。

1.原则上按照公开招标、采取评标的方式产生: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并结合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相关文件规定进行。

1)制定评标的评价体系,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评标依据,评价体系需考虑注册资金、技术力量、同类工程业绩、获奖情况、履约评价等;

2)经评标打分后排名,选取排名靠前一定比例的单位。

2.采用直接抽签定标法产生。

(三)招标平台: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四)投标人范围:《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相应类别的承包商,如《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没有的类别,或《深圳市政府投资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取消,则另行规定投标人范围条件。

第九条 申请报名预选供应商的企业,应当提交遵守本规定的书面承诺。未提交书面承诺的,其报名无效。

第三章 预选承包商库的利用

第十条 各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项目适用的专业分类以及资质要求,在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通过抽签法抽取具体承包商。特殊工程由建设单位申请,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采取评定分离、先评后抽的方法产生具体承包商,并由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发布相应中标公告。

第十一条 为简化流程、提高效率,按本办法实施的小额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无需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程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具体小额建设工程项目适用的预选承包商库。

第十二条 为小额建设工程项目的前期准备或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等服务的承包商,应执行回避制度,不得成为该项目施工、协审等环节的承包商。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三条 加入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库的承包商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地参与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的投标竞争;

(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认真履行合同,积极推动工程保质保量按期完工,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结算、决算等后续工作;

(四)不参与串通投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以行贿、受贿等非法手段谋取利益。

第十四条 承包商有不履行义务、违反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处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完成后30日内,建设单位应公正地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参与该工程建设的所有承包商的履约评价,作为后续监管的依据。逾期未提交的,将在区政府投资监察系统中对建设单位给予红牌警示。

第十五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承包商的履约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及合同执行情况等,发现问题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且不得进入下一期预选承包商库:

(一)因拖欠3人以上工人工资被投诉至建设单位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并被查证属实的;

(二)因拖欠分包商工程款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的;

(三)有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转包、挂靠或暴力抗法等行为,被有关政府部门处罚的;

(四)承接违法建筑的相关业务并经查实的;

(五)在我区承接的项目不履行承包商义务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不按期履行承包合同的;

(七)拒绝参加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抢险救灾的;

(八)企业因罗湖辖区内的项目被建设主管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的;

(九)被建设主管部门暂停投标资格的;

(十)提交的有关资料、数据不实,弄虚作假的;

(十一)有效期内,在获得中标资格后,不认真履行承包商义务,不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开展工作,被建设单位履约评价为不

合格达到1次的;

(十二)因非不可抗力原因,不履行合同相关约定,不配合建设单位按时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达到2次及以上的;

(十四)发生一般性以上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而被取消预选承包商资格的预选承包商数量超过本预选承包商库的20%时,按照本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补充本预选承包商库,新补充入库的预选承包商有效期的失效日与本预选承包商库一致。

第十八条 以直接抽签法定标的30万元(不含30万元)以下工程施工发包,区审计部门需审定预算(标底价),中标价相

对标底价不作下浮。

第十九条 应急工程、保密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及其他特殊工程的认定和发包等规定按照《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执行或经认定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2年修订)不一致时,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