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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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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5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5〕1号),结合《关于罗湖区通用类货物采购实行网上商城供货的通知》(罗府购〔2014〕4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配套的五个细则、《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罗府〔2009〕3号)、《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我局制定了2015年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一)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2015年的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1.采购金额在20万元(不含)以下的通用类货物:凡纳入网上商城供货范围内的办公自动化(A类)必须通过网上商城进行采购;网上商城供货范围内的办公文具(B类)及办公百货用品(C类)建议网上商城采购。其他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不含)以下采购,采购单位必须成立采购小组进行审核,在充分比较的基础上采购物有所值的货物或优质服务。
         2.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以上。
         3.工程类项目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依据《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4.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方式及目录依据《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目录(试行)的通知》(罗府办〔2014〕25号)执行。
       (二)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5年罗湖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2)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划分
      (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进口设备和国际招标项目,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其采购信息应同时在罗湖区政府采购网(建设工程招投标网)公布。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
      (三)由采购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2015年罗湖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2),由采购单位参照《采购条例》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关于执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实施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要转为自行采购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单位应当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之后,向财政部门书面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政府采购。


四、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清单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市水务局网站(www.szwrb.gov.cn)。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单位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市和我区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图书、家具、会计中介服务、物业服务、安保服务、因公出国(境)代理服务等项目施行预选采购,实行市区资源共享,沿用市政府采购中心的招标结果,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公开征集,建立我区预选供应商库,根据对应的规则选取供应商。


五、关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要求
        采购单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组织实施2015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


六、长期性服务项目的履行期限
        长期服务采购合同履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六个月,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优质服务合同是指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合同中履约评价等级为优秀的合同。对优质服务合同的供应商可以实行续期奖励机制。优质服务合同续期的,由采购单位在原合同到期日前六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优质服务合同可续期二十四个月,续期最多不超过两次。续期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得改变。
特此通知。

附件:1.2015年罗湖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2.2015年罗湖区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预选承 包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罗湖区财政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