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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政府投资小额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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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辖区内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以及《罗湖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小额建设工程,是指罗湖辖区内实施的政府投资占50%以上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等工程和工程服务类项目。资金限额为:一次发包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修缮、园林绿化工程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未达到《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 》规定招标范围(200万元)的施工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
本办法未做表述的工程服务类项目,或项目资金限额发生变动的,按当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执行,当年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般由区财政局在前一年的十二月发布。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据本办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招标文件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业务监督和指导。
区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察。
区审计部门负责审核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标底。
其他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各自主管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政府投资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提供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方面的咨询;
(二)参照市建设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公告、招标文件;
(三)发布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审核投标人资格,接受投标报名;
(四)为建设工程招标提供交易服务场所;
(五)负责建设工程开标、定标,中标结果公示;
(六)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并协助调查、取证。
第六条 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前的各项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二)负责完成具备建设工程开工的各项前提条件;
    (三)负责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招标备案手续;
(四)参与建设工程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开标评标;
(五)负责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组织工程建设。
第七条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监察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书面答复。
 
第二章 招 标
 
第八条 小额建设工程发包必须招标。
小额建设工程应当进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深圳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进行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采取简易招标方式。简易办法的具体操作程序按照市《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一)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手续;
2.拟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已取得了有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拟进行工程监理招标的,至少已取得了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或区政府相应的批复文件;
3.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
(二)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取得计划立项文件或区政府确定项目的有关文件。
2.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3.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基础资料已经收集完成。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须进入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进行施工招标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区审计局审核后,向区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文件,向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提交工程项目概况、工程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标底以及招标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一)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性质、规模、地点,招标范围,投标人条件,开工时间及工期要求,质量标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开标定标方式,投标担保要求等;
2.中标价和工程结算原则;
3.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4.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5.投标承诺书和投标报价的格式;
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
  2.投标文件格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3.项目说明书,包括资金来源情况;
  4.勘察设计范围,对勘察设计进度、阶段和深度要求;
  5.勘察设计基础资料;
6.勘察设计费用支付方式,对未中标人是否给予补偿及补偿标准;
7、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
8.定标方法;
9.投标有效期。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发布前,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备案。
进行招标备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批准文件;
(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文件,施工招标的应提交标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进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发布时间3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招标公告应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建设单位(招标人)的名称;
(二)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
(三)工程投资来源;
(四)工程承包方式;
(五)招标工作时间安排;
(六)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七)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专业范围设定投标报名的条件,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均可以参加投标。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三章 投标
 
第十六条 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人一般应是深圳市建设工程预选承包商名录中具有承担相应工程能力的单位。
勘察、设计等服务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第十七条 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八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投标。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招标的,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人数不应少于7名;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项目招标,有效投标人数不应少于3名。报名人数不够应按有关规定调整报名条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经两次发布招标公告投标人仍未达到规定报名人数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说明招标情况并提出意见,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可按实际投标报名人数开标。
 
第四章 开标和中标
 
第二十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第二十一条 开标、定标由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建设单位代表参加。
第二十二条 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招标人)应在开标前通知区监察局、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政府有关专业部门及建设单位到场监督和参与开标。
第二十三条 定标全部采用“抽签法”定标。
第二十四条 开标定标后将中标结果在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公示3天。
第二十五条 公示期未有投标人提出异议的,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或招标人)在公示期结束后即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建设单位递交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应自建设单位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完成招标公告和招标组织形式备案、招标文件备案之日起,服务类在6个工作日内,施工类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标投标工作(以抽签定标日为完成招标投标时间)。情况特殊,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有关工作时间的,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投标承诺书、报价单等)订立书面合同。“抽签法”定标的小额建设工程,中标价以区审计局审定预算(标底价)为基数进行下浮,审定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下浮8%,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的下浮10%。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者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的单位或个人,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区监察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邀请招标、直接发包等本办法中未涵盖的内容,参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与《深圳市特殊工程认定和发包办法》(深府【2012】46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条 从事小额建设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与公示,参照《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管理办法》(深建规[2012]6号、《深圳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与处理办法》(深建字[2005]15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于建筑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不履行合同约定、拖延工期、恶意变更设计、不配合建设单位及时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和审计结算等工作、存在诚信问题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据以上规定视情节轻重将其列入黑名单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限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