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疑公示
  • 澄清公告
  • 质疑处理
  • 合同公示
  • 履约抽检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
罗府购〔20088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
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及时、规范、有效处理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维护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应商参与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进行询问和质疑,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理供应商询问、质疑,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统一受理和答复质疑。
第四条 质疑处理遵循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供应商质疑实行实名制和“谁质疑,谁举证”的原则,质疑应有具体的事项及事实根据。
第六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结果使自己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区政府采购中心按答疑程序处理;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有异议的,按质疑程序处理。投标截止后不再受理针对采购文件的相关质疑。
第七条 答疑处理方式。供应商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箱、当面询问、书面或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等形式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区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将会在采购招标公告约定的答疑时间统一做出答复。答复可以采取电话、电子邮箱、当面解释或书面或通过网上政府采购系统形式等。如对供应商的答复将导致采购文件变更或者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询问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或在相关政府采购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
第八条 供应商质疑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应是直接参与相应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与的,由联合体共同提出。质疑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二)提供质疑的项目名称及其编号、质疑供应商的单位名称、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质疑文件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有质疑的具体事项、请求及理由,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及条款内容。
    (四)质疑书加盖公章,法人进行质疑的应提交法人证明书;被授权人进行质疑的应同时提交法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五)质疑材料中有外文资料的,应一并附上中文译本,并以中文译本为准。
    (六)质疑人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
    (七)质疑事项属于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于保密阶段的事项,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提供信息来源或有效证据。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区政府采购中心不予受理。
第九条 区政府采购中心受理质疑办理程序:
    (一)区政府采购中心应当在收到质疑书原件的当日与质疑人办理签收手续。
    (二)先与质疑供应商进行沟通,以消除因误解或对采购规则、程序的不了解而引起的质疑。如供应商对沟通情况满意,撤回了质疑,质疑处理程序终止。
    (三)质疑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区政府采购中心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质疑人,质疑人应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修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符合要求的文件,否则视为质疑人放弃质疑。
    (四)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对于需经由法定部门调查、侦查或先行作出相关认定的事项,质疑人应当申请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查实认定,并将相关结果提交给区政府采购中心。
    (五)处理质疑一般进行书面审查,并可将质疑文件复印件发送给相关当事人;必要时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相关调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谈判小组进行复议,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其他专业意见,也可组织听证会进行论证调查。
    (六)在质疑处理期间,区政府采购中心视情形可以决定暂停采购活动。
    (七)区政府采购中心原则上在质疑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答复函可以直接领取、传真或邮寄方式送达。
第十条  供应商向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后,在质疑处理期限内,不得同时向其他部门提起同一质疑。质疑供应商如已就同一事项提起投诉、提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质疑程序终止。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评标专家和相关供应商等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区政府采购中心进行质疑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及时提供证明材料。
 质疑人拒绝配合区政府采购中心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质疑处理;被质疑人在规定时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交相关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质疑事项。
第十二条 质疑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区政府采购中心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并在网上公布,并视情节提请罗湖区财政部门给予一定年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或其他处罚:
(一)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质疑的;
(三)拒不配合进行有关调查、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提出质疑的当事人应当慎重对待质疑,提高质疑的成功率,不得无理取闹。对于无效质疑达三次以上的供应商,区政府采购中心可将其列为不良记录,并在网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在供应商质疑受理调查期间,相关信息或材料文件的传递,区政府采购中心、质疑人、被质疑人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办理有关签收手续。
第十五条 质疑人、被质疑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关损失,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深圳市罗湖区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质疑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27日起实施,2012年6月进行修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