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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14]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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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奥雅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参加的于2013116日开标的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新大楼窗帘采购项目(编号:SZCG2013040673),在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包含有《CTTC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CTTC121M10134124,证书申请人:广州英爱贸易有限公司),同时提交了一份《郑重说明》,内容为:“我司参与本次投标的所有产品全部来源广州英爱贸易有限公司,并且我司所选产品通过CTTCCNASCMA的检测,附报告为证”。经向广州英爱贸易有限公司调查,该公司复函称:“我司主营业务为生产、销售婴幼儿服装及用品。经查,我司CTTC产品认证的产品为婴幼儿抗菌防螨内衣盒散件系列,不涉及窗帘系列产品。我司亦未向深圳市奥雅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过我司《CTTC产品认证证书》。”

  通过调查,我委确认以下事实:广州英爱贸易有限公司并未向你公司提供过《CTTC产品认证证书》,且其通过CTTC产品认证的产品也不涉及窗帘系列产品,《郑重说明》的内容与事实不符。你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委于2014220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14]47号),并于321日依法组织了听证,听取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我委认为,你公司在听证中提出的申辩理由缺乏证据支持,我委不予采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处罚如下:

  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人民币78000元)。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以下账户:

  户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开户行:交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

  账号:443066285012015030538

  逾期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三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你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本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此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