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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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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区政府采购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及《2012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罗湖区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应实行集中采购。
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由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界定,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为了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我区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协议采购招标的结果,对以下项目实行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
(一)通用货物(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服务器、不间断电源、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多功能一体机、电视机、空调、中文图书。
(二)公务车
普通轿车、旅行面包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微型客车、卡车、电动车。(协议采购的公务车品牌按照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协议采购招标结果执行。协议品牌范围以外的其他车辆按以下规定执行:1.经区车辆定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同意,购买在深圳市公务车协议品牌范围以外的公务车,且采购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由区政府采购中心直接采取网上询价方式采购;2.经区车辆定编、购车审批领导小组同意,购买在深圳市公务车协议品牌范围以外的公务车,且采购金额超过100万元的,按照具体情况另行审批采购方式。)
(三)物业管理(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四)家具(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
(五)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三项服务。
有关协议采购、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具体情况及要求请参见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lh.szzfcg.cn/)相关栏目。
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或国际招标采购的,应按照转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罗财【2009】23号)相关规定执行。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第13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三、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03〕16号)规定自行采购。
四、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属于下列情形的支出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不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
(一)属于履行市、区编委批复的事业单位职能范围内的支出项目(原则上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将项目对外委托,确实需要对外委托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集中采购计划并按集中采购程序办理采购事宜)。
(二)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三)特殊文化艺术品或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四)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演出、展览、运动场馆场地租赁。
(五)活体动物、标本、化石。
(六)直升机托管。
(七)公务出国中的境外推介洽谈、招商、会议、专题宣传、展览、宴请等,非本市组团的公务出国。
(八)河道水库等水务工程抢险抢修(含停水检修)及抢险抢修所需材料、零配件采购,深圳市外水源工程管理。
(九)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区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培训、演出等。
(十)非公务用车使用的燃油及其他燃料,消防设备用气等。
(十一)中央及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集中采购确定并指定唯一供应商的货物或服务项目。
(十二)企业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
(十三)属非政府独立产权,且物业管理主导权不属于政府机构的物业管理。
(十四)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地方志、统计年鉴的出版发行。
(十五)图书类项目中的进口图书、电子图书、教材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十六)属具有唯一性的法定专业机构实施的特定中介服务类项目,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十七)属于国家、部委和省补助资金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国家部委和省级部门对其采购组织实施另有规定的。
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财政部、环保总局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决定》(深发〔2006〕9号)等的要求,以下产品列入政府优先采购清单,我区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中,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以下清单范围内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为准):
(一)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企业及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首页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二)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制定的《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所列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市人居环境委网站(http://www.szhec.gov.cn/)以及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z.gov.cn/)、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http://www.szzfcg.cn/)。
集中采购机构及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加强内部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优先采购清单内容,并加强与采购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根据国家及我市关于优先采购的条件、原则和实施意见,认真组织好优先采购清单产品的采购工作。
六、集中采购预算及采购计划的编报和执行。
(一)按照“先预算,后计划,再采购”的工作流程,各单位应先填报集中采购预算,编报并录入采购计划后,方可实施采购。
(二)编制和执行时间。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集中采购计划。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主要体现预算支出规模和方向。采购计划是采购预算的执行明细,同类商品和服务不得拆项分批购买。
集中采购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执行,每年12月下旬截止使用。采购计划自下达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请各单位及时向区政府采购中心申报采购。
(三)集中采购预算要应编尽编。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本通知要求,将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支出项目编制集中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任何单位不得以瞒报、分拆项目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四)规范编制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名称应明确体现该项目的主要购买内容,不应带有品牌、型号和规格等有市场倾向性的表述。一经发现,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拒绝执行。
(五)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工程类项目。属于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已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修缮、装修、装饰、节能、环保、园林、绿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其他技术等工程类项目,应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采购,不按上述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不予支付。
(六)工程类项目在工程建设之外存在设计或监理等费用的,按照一个采购计划条目对应一个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在工程采购计划之外,单独编报设计或监理等项目采购计划,以预留相关费用专款支付。不得在工程项目采购节余资金中列支设计或监理等费用。
设计或监理等费用按规定无须实行集中采购的,不需要编集中采购预算。
(七)采购计划执行集中采购后,财政部门将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及采购单位的履约验收意见审核支付款项。
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金额之外追加支付的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工程类项目,申请在中标金额10%范围内追加支付的,采购单位可在项目预算金额之内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但必须提供审计部门意见,否则不予受理。
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含自行采购的审核)。
所有集中采购项目默认的采购方式是公开招标(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或实行预选供应商名录制度的采购项目在采购计划编报时选择“公开招标”即可)。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申请应与年初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同步提出,同时在采购预算中将该项目单列。财政部门依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证明文件实施集中审核。
(二)集中审核后,各单位因法定原因还需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资金落实、已编报采购计划的前提下提出。无明确项目采购规模或未落实资金来源的,以及资金来源已落实但未申请立项和编报采购计划的非公开招标申请,不予受理。
(三)应急项目,严格按照《深圳市政府应急项目管理规定》(深府办〔2007〕9号)文件认定执行。因采购单位自身原因,以时间紧急为理由提出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或自行采购的申请不予批准。
(四)正在实施或已实施完毕的采购项目,不得申请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不得申请由单位自行采购;已在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失败的项目,如确需改变采购方式,应由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代理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不接受采购单位的直接申请。
(五)经常性服务项目的长期履行期限,按以下规定执行:
公务车加油、公务车保险、公务车维修、设备及车辆租赁、公务印刷、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可一定二年。物业管理、保安服务、履行职能的经常性服务项目、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服务项目,长期服务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一定三年,对个别特殊项目可专题研究确定合同履行期限。
原合同期已满,或者未满但经常性服务内容发生变化或合同双方未能就原合同条款协商一致的,应当在原合同到期前提前三个月以上向集中采购机构申报公开招标采购,以保证服务项目的正常衔接。
采购计划应明确预算期限、同时应以该期限对应的预算控制总金额进行下达。预算期限应在项目名称中予以明确。采购文件可以月均预算为金额控制标准进行采购。凡因单位自身原因延迟申报,导致原合同期满后至新合同签订前出现服务中断的,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八、本通知由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深圳市罗湖区2012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客车、摩托车、皮卡、箱式货车(含协议采购项目)。
(二)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含协议采购项目)。
1.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包括视频展示台等)、UPS电源(后备式);
2.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数据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
3.电视机;
4.空调(不含窗式空调);
5.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
6.家具;
7.厨具和厨房设备;
8.非进口图书;
9.其他通用货物。
(三)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10.工程机电设备;
11.救灾物资;
12.防汛物资;
13.储备物资;
14.网络专用设备;
15.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6.医疗设备、器械;
17.港口设备;
18.农用机械设备;
19.工程机械设备;
20.道路清扫设备;
21.警用设备;
22.消防设备;
23.专用教学设备;
24.实验室设备;
25.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6.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27.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28.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摄影器材;
29.会议系统设备;
30.光电显示设备;
31.无线电管理设备;
32.节能、节水设备;
33.文艺设备;
34.体育设备;
35.救助船舶及直升机;
36.执法船艇;
37.软件;
38.专用汽车;
39.工程汽车;
40.其他专用及特种设备。
(四)医疗耗材项目(待定)。
二、服务类(含协议采购项目)
1.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
2.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印刷;
3.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租赁(含设备、车辆租赁项目);
4.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物业管理;
5.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交通设施维护服务;
6.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课题咨询类服务;
7.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会计、审计、法律中介服务;
8.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系统设备和技术项目后续经常性维修维护服务;
9.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其他服务。
三、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修缮、装修、装饰工程;
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节能、环保工程;
3.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园林、绿化工程;
4. 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工程类服务招标;
5.不属于发展和改革部门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立项,且不属于按《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8〕86号)第六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其他工程;
6.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及其他技术项目。
工程类1—5项由我局代编目录,招标项目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