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答疑公示
  • 澄清公告
  • 质疑处理
  • 合同公示
  • 履约抽检

 
 关于印发《深圳市罗湖区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
双击鼠标自动滚屏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罗财[2007]77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罗湖区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财库[2000]10号)等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及《深圳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结合我区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罗湖区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1.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由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界定,凡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属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目录》的进口机电产品,按照国际招标有关规定执行。
二、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分散采购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03]16号)规定自行采购。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对属于下列情形的采购项目,暂不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部门自行承担的调研课题。
(二)图书类项目中的外文图书、电子图书、教材及配套教学辅助用书、中外文期刊。
(三)特定中介服务类具有唯一性的专项业务支出,如危房鉴定、强制性检验检测、考古鉴定等。
(四)带有垄断性质行业服务类采购项目,如通讯管网、煤气、天然气管道租用和维护、水电线路改造、邮政投递、公益性主流媒体广告和公告、特殊地段(机场、车站)广告等。
(五)特殊文化艺术宣传品的创作及制作。
(六)需要考虑地段等因素的房屋购置和租赁、运动场馆和场地租赁。
(七)活体动物采购。
 (八)国际机票代理。
(九)专业运动队设备。
(十)河道水毁修复、水源工程抢险抢修、水务工程设备备品备件等。
(十一)原已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专用设备供应商或网络系统服务商,其后续维护服务必须继续由原服务商(供应商)提供的。
(十二)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指定召开的或指定由部门组织承办的大型会议、演出等。
三、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时,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对部分节能效果、性能达到要求的产品,实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按财政部、发改委制订并公布的清单执行。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的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条件和原则,认真组织好节能产品采购工作。
四、应纳入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自主创新、循环经济产品目录,待相关部门公布自主创新、循环经济产品清单后,另行补充通知。
五、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以本通知要求作为编制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
 
附件:深圳市罗湖区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罗湖区财政局
                                 二00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罗湖区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一)轿车、越野车(吉普车)、旅行车、客车、摩托车、皮卡、箱式货车;
(二)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1.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电脑(整机及显示终端设备)、笔记本电脑(整机)、打印机(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碎纸机、投影机(包括视频展示台等)、刻录机、UPS电源(后备式);
2.网络设备:服务器、小型机、数据工作站、路由器、交换机、硬件防火墙;
3.电视机;
4.分体式空调;
5.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
6. 家具;
7.服装(含制服);
8.中文图书;
9.电梯;
10.自主创新和循环经济产品目录产品。
(三)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
11.工程机电设备;
12.救灾物资;
13.防汛物资;
14.储备物资;
15.网络专用设备;
16.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7.医疗设备、器械;
18.港口设备;
19.农用机械设备;
20.工程机械设备;
21.道路清扫设备;
22.警用设备;
23.消防设备;
24.专用教学设备;
25.实验室设备;
26.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7.测绘专业仪器设备;
28.质检专用仪器设备;
29.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及摄影器材;
30.会议系统设备;
31.光电显示设备;
32.无线电管理设备;
33.节能、节水设备;
34.文艺设备;
35.体育设备;
36.救助船舶;
37.执法船艇;
38.软件;
39.专用汽车;
40.工程汽车;
41.其他专用及特种设备(含车辆);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
2.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咨询。
三、服务类
1.公务车加油、维修、保险;
2.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10万元,下同)的印刷;
3.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物业管理;
4.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交通设施维护服务;
5.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课题咨询类服务;
6.单项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会计、审计服务;
7.单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