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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锐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深龙财〔2017〕101号:深圳市锐青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锐青公司”)参加了龙岗区第二职校酒店实训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16129625,采购预算金额82.8万元)的政府采购活动,该项目于2016年11月17日开标。经查,深圳锐青公司的投标文件与参加本项目的另一投标人深圳市央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央器公司”)的投标文件非正常一致,具体表现为深圳锐青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为“深圳市央器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央器公司上传的投标文件完全相同。深圳锐青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情形,即串通投标行为,我局已依法向深圳锐青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龙财〔2017〕73号)。深圳锐青公司向我局提交了书面申辩意见。经研究,深圳锐青公司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锐青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一、罚款人民币12,420元(828,000×15‰=12,420元); 二、2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将深圳锐青公司的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