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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南昌鼎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供应商处罚违规 根据罗财书﹝2015﹞1号,你公司于2014年9月24日参加了罗湖区文体局“罗湖网球中心网球计时记分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4031356)的投标。你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所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应当承当法律责任”,现对你公司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已调查终结,根据违法事实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一、处以该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人民币5100元),请贵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通知书号码:0221500000079108)要求,将罚款缴入指定账户。逾期未缴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三、将贵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向社会公布。